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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0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5年)

为深入推进教育部及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计划自2013年9月起实施,2015年底完成。

到2015年底,教育部及中央部门所属的114所高等学校,分批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985工程”建设高等学校原则上于2014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

“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原则上于2014年底前完成章程制定。

二、实施步骤

1.2013年10月,完成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第一批申请核准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2.2013年11月底前,同济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长安大学等7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中华女子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2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3.2013年12月底前,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武汉大学、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等18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4.2014年6月底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23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5.2014年年底前,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25所教育部属的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2014年年底前,北京体育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暨南大学等4所其他部委所属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6.2015年6月底前,中央戏剧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外交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华侨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民航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北方民族大学、铁道警察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等15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7.2015年底前,中央美术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防灾科技学院、华北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14所高校的章程完成起草,报送核准。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将分别于2013年10月、2013年12月,以及2014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分别召开会议,每次评议10所左右高校章程,在2014年底前完成70所左右高校章程的核准;2015年再召开3-4次会议,完成其余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章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章程质量。各高校要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加强条件保障。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章程起草工作,保证章程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要求。要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或者高水平、有特色大学为目标,充分借鉴国外知名大学章程建设的经验,深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学校实际与改革发展要求的高质量章程。要按照本计划的时间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校内起草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保证按时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教育部和有高校管理职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指导。高校主管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要求,通过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以章程赋权的方式,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以及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权利义务和管理职权的边界。

3.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章程核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提交核准的高校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为保证章程核准的工作效率和评议质量,章程核准委员会采取书面评议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议、核准工作。高校申请核准章程,应当同时提交章程起草说明,对起草过程、章程内容、主要特点和制度创新等内容做出说明。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4.进一步健全章程核准程序。要提高章程核准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经评议,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提请核准的高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并做出说明。高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经公开征求意见,再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核定后,提交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以教育部令发布颁布。

5.加强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建设。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高校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高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内章程监督机制,依据章程统一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章程建设经验交流。教育部建立高校章程建设经验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总结已核准高校章程在结构框架、内容表述、制度创新方面的特色,通过不同方式,及时组织高校之间的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2.组织章程建设的培训与研讨。实施高校章程建设能力培训计划,利用教育部干部培训工作平台,邀请部领导、已核准高校的校领导以及相关专家,对各高校负责章程制定的校领导、相关负责人进行全面培训。

3.建立高校章程建设指导工作机制。教育部章程核准工作成员单位涉及的有关司局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成工作小组,选择若干高校,就章程建设的进展与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4.加强专家咨询指导。根据高校章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对高校章程建设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章程建设方面有实践经验的相关负责人,成立教育部高校章程建设专家咨询组,对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5.设立高校章程建设专项经费。将高校章程建设纳入教育部的立法整体规划当中,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章程核准、章程建设试点、研讨、征求意见以及经验交流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对高校章程建设予以支持或者奖励。